荷兰环境影响报告义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8页(249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第7·2条规定,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力的活动应在议会令中作出规定。其中应委派一个或几个政府机构针对上述活动作出决定,并应起草在该项活动准备期间对环境影响的说明。第1款中涉及的活动可把其他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力的活动联系在内。在议会令中可作出的对一项活动的安排或决定应只适用与该规定范围内的情况。按照第1款规定的义务,考虑日期若对发布的决定产生影响时,应由议会令订立或遵照执行议会令的规定。议会令自发布之日起每5年应修改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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