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自然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4页(906字)
苏联十月革命后,列宁签署100多项关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文件,对土地、地下资源、水、森林、鱼类和其他动物资源、自然保护区、疗养地、自然遗迹、居住区和大气的保护等规定了管理制度和措施。20世纪70年代,苏联自然保护立法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主要包括:(1)苏联宪法、各加盟共和国宪法和各自治共和国宪法关于保护自然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规定。(2)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纲要》(1968年12月13日)、《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水立法纲要》(1970年12月10日)、《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地下资源立法纲要》(1975年7月9日)、《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森林立法纲要》(1977年6月17日)、《苏联大气保护法》(1980年6月25日)、《苏联动物界保护和利用法》(1980年6月25日)等。(3)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关于违反土地法规的行政责任的法令》(1970年5月14日)、《关于违反大气保护法规的行政责任的法令》(1982年8月19日)、《关于违反保护和利用动物界的法规的行政责任的法令》(1985年8月14日)等。(4)苏联部长会议制定《苏联部长会议关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贝加尔湖流域整个自然体的措施的决定》(1969年1月21日)、《土地利用国家监督条例》(1970年5月14日)、《苏联大陆架保护条例》(1971年1月11日)、《水及其利用国家登记条例》(1975年3月10日)、《水利用和保护国家监督条例》(1979年6月22日)、《苏联经济区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条例》(1985年7月15日)等。(5)各加盟共和国制定修订《自然保护法》、《土地法典》、《水法典》、《地下资源法典》、《森林法典》、《大气保护法》及《动物界保护和利用法》等。(6)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分别制定《俄罗斯联邦狩猎和狩猎经济条例》(1960年10月10日)、《立陶宛部长会议关于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决定》(1960年)、《白俄罗斯部长会议关于保护白俄罗斯境内自然遗迹的决定》(1963年6月11日)、《格鲁吉亚自然遗迹和自然客体国家保护条例》(1965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