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自然保护划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6页(383字)

德国1976年《联邦自然保护法》第12条规定,可以宣布部分自然和风景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公园,或宣布为自然文物区或是受保护的小片风景区。至于要选择两种保护类型中的那一类,主要应根据下面的情况作出决定:要视保护的对象是不是一个区域或是从面积上看是一个不能划分或难以划分的保护对象,或是几个保护对象的总和,并且要确定保护对象是属于这两类中的那一种类型,特别要根据保护的目的和当地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保护的目的是指在具体情况下准备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维护措施、还是开发措施;当地的具体情况是指保护区或保护对象需要采用特殊的保护措施、维护措施、还是开发措施。列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应该采取最积极的措施加强对自然和风景的保护。为了达到保护的目的,每一种特殊保护至少必须根据上述的理由选定一种保护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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