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保护生物遗产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54页(489字)

法国《农村法典》第2卷自然保护中规定,为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和保护国家生物遗产需要对一些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实施保护时:(1)禁止歼灭、猎捕、掳掠和驯化受保护动物;禁止运输、贩卖、使用和买卖这些动物,无论它们死活;禁止毁坏它们的巢穴和窃取其蛋卵;(2)禁止毁坏、砍伐、枝截、拔除受保护植物;禁止运输、贩卖、使用和买卖这些植物及其果实;(3)禁止破坏、损害和恶化受保护动物和植物的特殊生存环境;(4)禁止破坏含有益于研究生命历史及人类初始活动的化石遗址。还规定,征求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颁布一项法令规定如何制定下列文件:(1)受保护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清单;(2)确定长期禁猎期和临时禁猎期,以便天然种群得以再生、其栖所得以保存和恢复,并且使它们在特别易受伤害的时期和环境内受到良好保护;(3)在全国的领土、领海和海洋的国有地产上实施这些规定的范围;(4)为以研究为目的猎捕动物和采集植物的行为颁发许可证;(5)有关为拍摄动物、录音、特别是录像而寻觅、跟踪和靠近受保护动物的规章条例,此条例的实施区域以及这些区域以外受保护动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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