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风景名胜财政扶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8页(323字)

法国1930年《重新组织对天然古迹和艺术、科学、历史、神话遗迹及风景名胜的保护的法律》规定:(1)历史古迹和景点国家银行可以为文化部长购买和保护已经被划定和被提议划定的天然遗迹和景点筹集资金。(2)历史古迹和景点国家银行的收入由即将制定的一项财政法律确定。(3)本法律的规定适用于在颁布本法律之前根据1906年4月21日法律规定定期划定的天然遗迹和景点。为每个天然遗迹和景点起草一份决定划定政令的节选,其中包括政令涉及有关景点的全部内容。美术主管部门负责将节选材料在不动产抵押办公室登记入册。国库不得对此类登记征收任何捐税。(4)财政部长和美术部长将会签一项行政管理条例,制定本法律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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