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污染防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9页(218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1)严禁向水体内倾倒和排放生产、生活等污水,严禁在水体内堆倒废渣废料。悬移质淤泥进入水体应按俄联邦水法律要求加以控制。(2)在向地表和地下水体内大量集中倾泻有害物质时,会造成水体的急性事故污染,这种污染会对居民健康、社会经济和其他方面的正常活动、自然环境状况以及生态的多样性发展等造成危害和威胁。水体事故性污染的防治措施,由俄联邦水法和地矿法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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