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废物处置申诉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5页(192字)
根据丹麦《环境保护法》第5章规定,对违反废弃物处置规定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环境管理局提出申诉,并可再进一步向环境上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若已参照有关环境保护条例作出决定,可将其申诉退回到环境管理局进行复议;在特殊情况下,可进一步转到环境部。环境管理局可根据残油和化学废弃物的规定作出决定,对于这类决定可以向环境上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上一篇:丹麦废物处置场所立法
下一篇:瑞典废物收集处置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