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有毒废弃物生产禁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2页(211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30节第1条规定,在行政长官认为工作场所中产生的有毒工业废弃物毒性过量或者可能过量的情形下,则可通过通知要求工作场所的占用人:(1)改变工作场所中所用的操作方法或者加工方法;(2)改变、安装、修理或者更换工作场所中所用的装置、设备或者厂房;(3)用其他材料或者物质取代工作场所中所用的材料或者物质;(4)采取必要的步骤、减少废弃物的量或者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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