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臭氧物质进出口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7页(211字)

澳门1995年12月4日法令第5条规定,“控制物质”以及含有该等物质之空气调节设备或灭火器,仅得根据本法规之规定获许可进口及出口,但仅以该等货物系来自或送至议定书之缔约国或适用该议定书之地区为限。第8条规定:(1)第5条所指货物之进口商,应记录进口、出口货物或在本地市场上销售货物之情况,并使该记录适时,且应指出有关之用途。(2)上款所指之记录应向有权限监察之人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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