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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

书籍:工程师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297页(421字)

专有技术作为人类科学技术活动的成果。具有某种财产权的属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与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相比,在绝大多数国家中,专有技术受法律保护的程度要差得多。这不仅表现为它通常不作为法律所赋予的排他性的权利,极少受到专门法律的调整和保护,而且还表现为某些国家法律对发生侵害所采取的救济手段也有所不同。例如,按照欧洲经济共同体《垄断责任免除条例》的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超出许可合同范围利用专有技术,则只须增付使用费,不以侵权论处;如果超出合同范围利用专利,则按侵权论处,对侵权的结果,受侵害一方可以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迄今为止绝大多数国家还没有制定有关保护专有技术的专门性法律,对专有技术的保护还很不充分,很不完善,因此,目前主要是通过合同法、侵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专有技术实施间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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