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食物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页(620字)

1996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承诺7中规定,我们将与国际社会合作,在各级实施、监测和落实本《行动计划》。目标7.4中规定,澄清《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及区域文书中规定的获得足够粮食的权利和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并特别注意落实并逐步全面实现这项权利,作为实现人人享有粮食安全的手段。为此,各国政府与民间社会所有行动者结为伙伴关系,将酌情:(1)竭尽全力落实《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11条的条款和其他国际及区域文书的有关条款;(2)敦促尚未成为《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缔约方的国家尽早加入《公约》;(3)请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其活动范畴内特别注意本《行动计划》,并对《公约》第11条规定的特别措施的实施继续进行监测;(4)请有关条约的缔约机构和联合国适当的专门机构在联合国系统实施联合国主要国际会议和首脑会议,包括世界人权会议(1993年维也纳)协调一致的后续活动的框架内考虑如何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这项权利的进一步落实做出贡献;(5)请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与有关条约的缔约机构磋商,与联合国系统有关专门机构及计划署和适当的政府间机构进行合作,完善《公约》第11条中与粮食有关的权利的定义,并提出落实和实现这些权利的方法,作为履行《世界粮食首脑会议》承诺和实现其目标的手段,同时考虑到制定人人享有粮食安全自愿性指导方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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