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中央批发市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页(463字)

日本《批发市场法》规定,都道府县或拥有政令规定人口数(20万)以上的城市及其周围地区,可开设一至数个新鲜副食品中央批发市场。其必须经过农林水产大臣批准,方可开设。市场的场地及设备由都道府县地方政府或公共团体提供。以较低的租金租给或免费供给商人使用,它受地方政府管理,但政府不参加市场的实际交易活动,只负责指导、监督商人进行正常的交易。该法规定,大批发公司只能从市场外组织货源,不准在市场内倒买倒卖。还规定,大批发公司和生产者(主要是农协的共同贩卖组织)之间是委托代销关系,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批发公司不能囤积居奇。代销手续费全国基本上是统一的,蔬菜提取8.5%,水果提取7%,水产品提取5.5%。中央批发市场是适应全国性流通而建立的,全国各地生产的蔬菜、水果等大部分都运到各大城市的中央批发市场出售。在中央批发市场上销售不了的产品也可以转到其他地区出售。该法对进入中央批发市场的批发业者的申请、批准、营业转让、继承、寄存保证金、代销业务许可、买卖交易限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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