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保安林指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1页(290字)
日本《森林法》第25条规定,农林水产大臣在为实现下列各号的目的而有必要时,可指定森林为保安林:(1)水源的保养;(2)土砂流失的防备;(3)土砂崩溃的防备;(4)飞砂的防备;(5)风灾、水灾、潮灾、旱灾、雪灾或雾灾的防备;(6)雪崩或落石危险的防止;(7)火灾的防备;(8)鱼类保护;(9)航行目标的保存;(10)公众的保健;(11)名胜或古迹风景的保存。农林水产大臣在认为特别必要时,可与海岸管理者协商而指定海岸保全区域内的森林为保安林。第40条规定,本节规定的农林水产大臣的权限,可依政令规定,将其一部分委任给都道府县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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