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森林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1页(507字)

苏联为加强森林违法行为查处工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如苏联部长会议于1968年8月21日通过《关于追究损害林业的物质责任的程序和金额的决定》。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1980年8月6日通过《关于违反森林法规的行政责任的法令》,并于1985年作出对非法采伐和损坏乔灌木等11个方面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的规定。规定中成倍地提高了罚款处罚标准。关于刑事责任,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以纵火的方法故意毁灭或大量损坏森林资源的,处10年以下剥夺自由;由于漫不经心地对待火和其他高度危险物品,造成毁灭或大量损坏森林资源的,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或者1年以下的劳动改造;在任何森林里,以采伐森林为常业进行非法砍伐的,或者虽属初犯但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没收一切非法获得物。关于物质责任,苏联部长会议1968年8月21日通过《关于追究损害林业的物质责任的程序和金额的决定》,对应承担物质责任的违法行为和追究责任的条件等,物质责任的金额等作出具体规定。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还于1973年8月8日作出《关于加重损害林业的行为的物质责任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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