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管理体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6页(283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通过森林法规定,(1)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2)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3)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4)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上一篇:中国森林保护措施立法
下一篇:中国森林采伐管理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