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兽医设施使用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0页(271字)

日本1992年《兽医疗法》第6条规定,都道府县知事认为兽医医疗诊所构造设备不符合第4条规定标准时,或不符合医疗设施管理事项规定时,应要求其开设者在规定期限内限制或禁止全部或一部分使用权,或者命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修改、重建不符合要求的部分。第9条规定,政府可特别制定有关国家开设兽医医疗诊所的法规。第18条规定:(1)都道府县知事执行第6条、第7条第3项命令时,应当根据农林水产省令规定,明确指定日期及场所,必须到现场视察。(2)前项视察时,对于该命令关系者应当给予其阐述意见及提出证据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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