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兽医疗体制整备报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0页(233字)

日本1992年《兽医疗法》第14条规定:(1)以都道府县兽医疗体制整备计划为基础,制定关于医疗诊所的整备计划,应当报告都道府县知事。(2)医疗设施整备计划报告必须记载以下事项:医疗设施整备目标;医疗设施整备内容及实施日期;实施医疗设施整备必要的资金及调配方法。(3)申请第1项事宜,都道府县知事按农林水产省令规定,认定其医疗设施整备计划。(4)除前三项规定外,医疗设施整备计划确认及取消必要事项由农林水产省令决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