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渔业许可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2页(437字)
伊拉克《水生生物的管理、利用及其保护的第48号法令》第22条规定:(1)本法所提许可证更换应在每年1月1日办理。(2)根据本法批准的许可证属于个人,不允许转让、出售或自由处置。第23条规定,渔业公司可以制止本法上述的许可证的更换,如果持证人违反本法所规定的义务和颁布的各种相应的规章、命令和公告,渔业公司可以暂时或永久收回或吊销许可证。这方面作出的决定可以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在主管部长处否定,部长关于此事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第24条规定,如果许可证遗失或毁坏,那么,持证者应向渔业公司或其授权的代理提出申请,在交付原价的50%的款额后,可获取一个替代证。第25条规定:(1)根据本法批准和更换许可证所收集款项将作为渔业公司最终收入登记,没收水生生物、渔具和渔船的款项也进行登记。(2)渔民合作社、集体农场和其成员可以免交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和更换费。第26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许可证将根据渔业公司制定的规章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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