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业资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4页(331字)

韩国1953年12月12日颁布,1966年4月23日修订《渔业资源保护法》共4条。主要规定:(1)以韩国半岛和其附属岛屿的海岸和左侧诸线相连接组成的边界线间的海洋为渔业资源保护水域。(2)拟在保护水域内从事渔业的人,应得到水产厅长的许可。(3)违反有关保护水域内的渔业许可规定的,处以3年以下拘役、监禁,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其所有的渔船、渔具、采捕物、养殖物以及其制品予以没收。(4)上述犯罪搜查中,海军舰艇的乘务军官、士兵及其他总统令规定的公务员行使司法警察官的职务;必要时可以命令犯罪船舶返航;认定有违反渔业许可规定的嫌疑时,即便是单纯的通过船舶,也可以命其停止前进,进行临时检查、搜索以及其他必要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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