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委托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3页(255字)

日本《渔船法》第22条规定:(1)农林水产大臣受到渔船所有者对渔船进行下列各项检查的委托时,则在设计及施工期间按省令规定的时间、以及在竣工或改造工程完成时进行检查:船体;机器;捕捞设备;捕获物的保藏或加工设备;电气设备;航海测量设备。(2)尽管有前款的规定,但在省令规定的场合可省去这些检查。(3)关于第1款的检查,是检查渔船的设计、材料、施工及性能是否符合省令所规定的技术标准。(4)农林水产大臣为制定前款所述的技术标准,可以听取中央渔业调整审议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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