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共济组合义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9页(416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27条规定:(1)干部必须遵守法令、行政厅根据法令所作的处分、章程、共济规程、规约及总会决议,忠实地履行组合所赋予的职责。(2)干部玩忽职守造成组合损失,要负连带损失赔偿责任。(3)干部在其职务上知法犯法或有重大过失时,要负责赔偿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对重要事项,在第35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中作虚假记载,或作虚假登记及公告时亦同样。第28条规定,监事不能兼任理事或组合的使用人。第29条规定,组合同理事签约时,由监事代表组合。组合同理事的诉讼亦同。第85条规定:(1)被共济者,对渔获共济中的共济对象的渔获物,对养殖共济中的共济对象的养殖水产动植物及养殖设施,对渔具共济中的共济对象渔具,必须经常加以管理,并防止和减轻其损失。(2)渔获共济中,被共济者除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对有关共济契约的渔业,在能进行通常作业的情况下,不能松懈一般中小渔业者的捕捞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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