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区土地发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90页(386字)

1950年12月1日发布《华东军政委员会发布土地房产所有证暂行办法》。共19条,主要规定:(1)凡土地改革已经结束,并已确定土地房产所有权者,不分原有与分得的土地房产,均发给土地房产所有证,原有土地契约一律作废。(2)颁发土地证以户为单位,每户填写土地证一份,凡耕地、非耕地、山林、池塘、房屋等均须填入。(3)凡属国家所有的土地房产,概不发给土地证,由各该管机关报告县(市)人民政府登记备案。(4)凡属公有或数户共有的土地房产,只共同发给土地证一份。(5)典当、租借的土地房产,由原业主领取土地证。(6)土地证颁发后,如有子、女结婚、分家或买卖赠送等情况,而转移土地房产所有权时,均须向县(市)人民政府换领土地证。(7)凡已分配土地,颁发土地证的老区,可维持原状,不再变动。本办法只适用于农村土地改革地区,不适用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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