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检疫职责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51页(1050字)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动植物检疫实践证明,管理体制统一,职责分明、范围明确,没有多部门交叉、重复,是确保检疫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之一。各个国家在立法上都坚持这一原则,首先把国家检疫体制和职责确定下来。如澳大利亚检疫法立法机关是国会,检疫法规、规定由联邦政府初级产品及能源部(相当于农业部)制定,议定书、检疫手册、规程等由澳大利亚检疫局制定。检疫法中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农业部门、检疫局统一负责全国检疫工作,各州检疫法规中管理体制和职责基本上与联邦检疫保持一致。美国、加拿大的检疫法中,检疫管理体制和检查职权不断得到强化。美国明确规定,联邦检疫由政府农业部负责,下设动植物健康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检疫和国内动植物病虫害的控制、防除。美国州与州之间也实施检疫,统由各州农业部负责,重大病虫害的防除由联邦、州政府农业部联合进行。加拿大规定,全国检疫由联邦政府农业部食品生产与检验总局负责,内设动植物健康局,负责管理全国动植物检疫事务。现在,世界多数国家检疫立法中都规定动植物检疫的主管部门是中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据资料介绍,在国际兽医局的185个成员国、非成员国中,有180个国家通过立法确定动物检疫工作由中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5个国家由非农业行政部门的兽医当局负责。在世界粮农组织的187个成员国中,所有国家植物检疫工作都由中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植物保护当局负责。另外,许多国家在检疫立法中还严格规定了进出境口岸查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使各部门之间工作既有分工也有协作和配合。如澳大利亚、新西兰规定,在口岸只设海关和动植物检疫机关,美国规定在农业部内设动植物检疫局,食品卫生检疫由农业部食品卫生检疫局承担,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肉品检疫检验工作由农业部的兽医主管部门来承担。受世界先进国家影响,中国动植物检疫立法中对动植物检疫管理体制、职权分工规定十分明确。如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收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负责国际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合作与交流;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在口岸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法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海关依法配合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行监管。这一规定基本适应了新时期加强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不断扩大对外贸易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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